信鴿參賽奪冠,16萬元獎金歸“鴿爸”還是“鴿媽”?

信鴿參賽奪冠,16萬元獎金歸“鴿爸”還是“鴿媽”?

 

  在宿遷,有不少玩信鴿的人

  信鴿參加比賽獲大獎的話,獎金還不少

  問題來了

  如果是兩個人合伙繁育的信鴿

  參加比賽奪得了冠軍,獎金豐厚

  那這只鴿子該屬于誰?

  獲得的獎金又該如何分配?

 

  2月27日

  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發布了一起典型案例

  對一起賽鴿糾紛中涉及到的合伙人利潤分配

  和虧損分擔等具體情況作了說明,并給予判決

  “我們倆合伙的,我家提供一只種鴿,他家提供一只母鴿。我們達成了很長時間的同盟,都是贏的小錢,但是前年偶爾飛了個冠軍,贏的錢多一點,他就把我拉進黑名單了!痹嫱踯姡ɑ┫蛴浾咧v述了自己的維權經歷。

 

  原來,2020年3月,江蘇某國際賽鴿公棚大獎賽競賽規程對外發布,王軍便將自家的種鴿送到被告劉華(化名)家,與劉華家的母鴿配對繁育參賽信鴿。當時共繁育出兩羽信鴿,其中一羽夭折,另一羽被編定參賽信鴿足環號。

  經過一年的訓飛,2021年春天,該信鴿參加賽事并獲得決賽冠軍,王軍參加頒獎禮并領取獎杯,但16萬元獎金卻被劉華獨自領取。

 

  “他后來直接說鴿子是我借給他用的,完全把性質給改變了,不想給錢,我見不到他面!毖垡妼Ψ侥昧巳开劷鸷笸嫫鹆耸й,王軍一紙訴狀將曾經的合作伙伴告上了法庭。

  宿遷市中級人民法院二級法官段娜介紹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九百六十七條的規定,合伙合同是兩個人以上,合伙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,訂立的“共享利益、共擔風險”的協議。本案中,王軍和劉華雖然沒有書面的約定,但對參與比賽是具有共同意思表示的,而且進行實質性的“共同出資”,這個行為符合合伙關系中“共享利益、共擔風險”的本質特征。

  既然在法律層面上,兩人的行為構成合伙關系,也對比賽進行了“共同出資”,那么,在比賽贏了冠軍后,獎金又該如何分配呢?

 

  法官段娜表示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》第九百七十二條規定,合伙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,由合伙人協商決定;協商不成的,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、分擔;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,由合伙人平均分配、分擔。本案中,是由實物的方式進行出資的,所以法院判決涉案的獎金16萬元,由兩個人平均分配。

 

  最終,經法院審理判決和相關競拍等程序,賽鴿歸劉華所有,但是劉華需支付賽鴿折價款9000元給王軍 。同時,16萬元獎金,二人平均分配。

  法官段娜提醒:“鑒于個人合伙較為隨意,為了防止發生糾紛后互相爭執,建議合伙人之間簽訂書面合伙協議,明確約定出資方式、出資比例、出資期限,合伙事務的執行、利潤分配、債務承擔、入伙、退伙,合伙的解散與清算、違約責任等重要事項!

 

  再次提醒大家,合伙做事之前,還是要做好明確約定 。如果沒有書面協議,大家在合伙期間也要保留相應證據、賬目 ,避免產生糾紛后影響彼此信任和感情。

標簽:獎金分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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